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1-09-07 16:59
冻暂存措施;
  (三)及时通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上门收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或自行送至收集(暂存)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四)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鼓励建立委托无害化处理付费机制,由委托方承担相应处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处理工艺】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艺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处理产物无害化。支持研究高效、环保、资源化利用的无害化处理工艺。
  第二十三条【特殊情况】边远山区、牧区的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
15/3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20 0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