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1-09-07 16:59

  畜禽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暂存、无害化处理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第十七条【检测能力】从事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无害化处理场、规模化养殖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病原检测设备和检测能力,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
  从事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无害化处理场、规模化养殖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效果和运输车辆、环境清洗消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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