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9-07 16:59
量和运载能力,应当与区域内畜禽养殖情况相适应。
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代为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采取自行送交方式的,其运输车辆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
第十四条【运输车辆管理】从事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运输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运输记录等信息。
第十五条【车辆作业】在运输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的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驶离养殖场、畜禽屠宰厂(场)或收集(暂存)点等场所前,应当封闭车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