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条例
日期:2012-11-22 10:15
理机构依法批准:
  (一)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二)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三)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
  (四)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五)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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