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条例
日期:2012-11-22 10:15
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 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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