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条例
日期:2012-11-22 10:15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一)未按照规定将农业保险
14/2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12 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