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发布,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1-08-06 08:33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流浪犬、猫的控制、收容以及狂犬病免疫接种等工作。
  第十一条支持设区的市、县(市、区)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鼓励动物饲养场建设成为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
  动物饲养场通过国家或者省级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评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按照规定对重点动物疫病净化费用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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