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发布,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1-08-06 08:33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或者聘用动物防疫员等方式对动物饲养场以外的动物实施免疫接种。
  第十条本省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免费免疫。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并公布狂犬病免疫接种点,由免疫接种点对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用动物防疫员,对农村地区的犬只上门实施免疫接种。
  犬只饲养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
8/3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9/13 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