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8-06 08:33
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动物防疫数字系统,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推进相关部门和地区之间信息共享和应用,提高动物防疫数字化管理水平,推进动物防疫整体智治。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将动物防疫相关信息录入省动物防疫数字系统。
鼓励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研发应用动物防疫领域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加强数字化改造,提升动物防疫的信息化、数字化水平。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