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8-06 08:33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将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信息共享机制和防治协作机制。
第六条省农业农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