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发布,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1-08-06 08:33
导,建立完善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度;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属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标准配备官方兽医,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队伍,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动物防疫体系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数字化建设,动物防疫科学技术研究,动物防疫宣传和社会化服务,以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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