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发布,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1-08-06 08:33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和诊疗收费标准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动物疫病诊疗情况的;
  (三)在动物诊疗区域内从事动物销售、美容、寄养等其他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实验动物防疫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实验动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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