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发布,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1-08-06 08:33
负责水域环境卫生的管理部门收集、处理并溯源;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动物,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在其他场所发现的死亡动物,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收集、处理并溯源。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死亡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第二十八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并如实记录日常无害化处理、动物疫病检测、消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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