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发布,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1-08-06 08:33
疗方案、预后情况等书面告知动物饲养人。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合理布局收集转运点,建立收集转运网络,并将无害化处理场所和收集转运点的运营单位名称、位置、服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科研、诊疗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得违反规定处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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