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发布,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1-08-06 08:33
调入动物用于饲养、屠宰或者跨县(市、区)调入动物用于饲养的,经营者应当在到达目的地后二十四小时内,通过省动物防疫数字系统向调入地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通过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指定通道进入本省,并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报验。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应当查验调入动物、动物产品以及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等有关证章标志,对运输工具、包装物等进行消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情况,加强对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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