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发布,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1-08-06 08:33
饮等经营环节的食用动物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记录、保存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信息,并录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动物产品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经营者落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信息的查验、记录、保存和录入工作。
  第二十二条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在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前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动物防疫数字系统向调入地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产地、用途、入省路线、接收单位等。
  从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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