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发布,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1-08-06 08:33
政府同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配备符合规定条件的检疫辅助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动物检疫辅助人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给予动物检疫辅助人员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做好动物临床健康检查、动物疫病检测、动物屠宰同步检疫、动物检疫标识加施等检疫协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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