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发布,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1-08-06 08:33
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牛、羊养殖规模以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牛、羊定点屠宰加工场所,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实施牛、羊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独立设置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其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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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