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发布,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1-08-06 08:33
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前款规定的场所建设前,开办者可以就场所选址、布局等涉及动物防疫条件的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征询意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告知开办者。
  第十四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较大规模的动物饲养场,应当配备病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
  本条例所称较大规模的动物饲养场,其规模标准由省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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