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6-09 14:07
守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特别是有关公正性和保密的规定。
(六)接受农业农村部委托的工作任务,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计划完成负责的工作。
(七)除委员会许可和委托工作外,不得以委员会名义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未经委员会许可,以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的。
(三)收受他人财物等,影响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