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畜禽产品分销换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农农规〔2021〕1号)
日期:2021-04-02 16:38
检疫合格证明》的分销换证。
  对调出本省的畜禽产品,货主重新申报检疫的,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27条的要求,规范实施分销换证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疫和指定道口监管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畜禽屠宰检疫规程开展动物检疫工作,进一步加强入粤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指定道口监管工作。经公路运输入粤的畜禽产品应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从本省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通知》(粤府函〔2019〕196号)要求,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随车携带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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