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1-03-11 16:38
粪污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须补划,并明确补划审批权属和具体方式。加强林地对畜牧业发展支持,将畜禽规模养殖场使用林地纳入地方民生类项目,由区县按权限办理养殖用地手续。强化放管服措施,简化畜禽养殖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种畜禽进出口等审批程序,推进一窗受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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