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1-03-04 11:08
境厅、省政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保障畜牧业发展用地。将畜禽养殖、生物安全、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屠宰加工等事关畜牧业健康安全发展的用地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用地规模,科学加以布局。养殖生产及其直接关联的检验检疫、清洗消毒以及畜禽粪污、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利用等符合规定的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为支持生猪稳产保供,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不受15亩上限规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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