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征求《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意见的函
日期:2021-02-02 09:52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核销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核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监(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间。经核实已完成整改的,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质量安全屠宰信用管理系统并核销相应记分。
  第十五条(记录期限)企业基本信息的记录期限为生产之日至注销之日。监督检查信息、产品质量信息、违法信息记录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限届满后,以上信息自动转入历史信用记录。
  第三章 信用评价与确定
  第十六条(评价方
8/2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20 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