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2-02 09:52
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一条(黑名单条件)建立畜禽屠宰企业失信黑名单。企业及其重点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拒不执行质量安全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命令的(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一定时期内被禁止从事畜禽屠宰生产经营等活动的;
(三)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一定时期内被禁止使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系统;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无证开展畜禽屠宰,或者被吊销批准证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