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2-02 14:21
质的生猪产品的,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入我区市场内销售的猪肉产品必须是来自合法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猪肉胴体加盖检疫验讫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方可上市销售。严禁未经检疫检验的不合格生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