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0号(关于防止立陶宛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日期:2021-01-28 10:02
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立陶宛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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