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0号(关于防止立陶宛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日期:2021-01-28 10:02
  近日,立陶宛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立陶宛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立陶宛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来自立陶宛的禽类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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