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伦旗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等畜禽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日期:2021-01-08 09:24
猪、牛、羊)屠宰活动的,必须到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其它场所擅自设点屠宰畜禽。
  生猪等畜禽定点屠宰场要严格实行产前检疫、宰后检验制度。
  二、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必须是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畜禽产品储存设施。
  四、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畜禽违法行为。对于未经许可从事生猪等畜禽屠宰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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