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10-14 17:17
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畜禽屠宰厂(场)点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停业、歇业预计超过三十日的,应当自停业、歇业十日前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畜禽定点屠宰
第十三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畜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安全。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接受委托从事代宰加工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宰加工协议。
第十四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禁止屠宰下列畜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