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日期:2020-10-14 17:17
请、有关技术材料和说明文件提交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取得畜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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