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10-14 17:17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畜禽屠宰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改善生产条件,推进畜禽屠宰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信息化发展,支持建设冷链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