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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日期:
2020-10-14 17:17
第三十六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畜禽屠宰涉及清真食品的,还应当遵守《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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