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10-14 17:17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以及畜禽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注水、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