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日期:2020-10-14 17:17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出厂(场)点的种猪、晚阉猪、种公羊、种公牛、淘汰奶牛等肉品上加盖专用检验标识,或者未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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