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日期:2020-10-14 17:17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注水、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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