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日期:2020-10-14 17:17
门负责监督畜禽屠宰证、章、标志(牌)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转让或者冒用、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方便社会公众追溯查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鼓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建立畜禽产品查验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实现对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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