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10-14 17:17
得为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注水、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通报,推行畜禽屠宰综合监管和智能化监管。
第二十三条 实行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分级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监测结果,确定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