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10-14 17:17
贴。
第十八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发现下列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一)发现屠宰的畜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二)发现屠宰的畜禽产品不符合肉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和销售,召回已经销售的畜禽产品,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屠宰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四)屠宰过程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生态环境污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