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日期:2020-10-14 17:17
汰奶牛等肉品出厂(场)点时,还应当加盖专用检验标识,并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
  未经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场)点。
  第十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在屠宰过程中,发现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二)染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
  (三)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
  (四)召回的畜禽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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