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日期:2020-10-14 17:17
)点时应当如实记录畜禽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动物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点日期以及购货方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的畜禽,应当经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对经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依法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畜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屠宰的种猪、晚阉猪、种公羊、种公牛、淘
10/3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20 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