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工作规范(试行)
日期:2012-11-19 11:14
抽样单上的样品名称、样品编号、生产日期或批号、检疫证(耳标)编号、抽样数量、抽样基数、抽样环节、受检单位、样品生产单位和抽样单位等信息要清晰准确填写,要与实物样品一致,不得混淆。
  2、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要现场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确认。
  3、抽样单编号规则如下:
  城市(拼音第1个字母)+年份(2位)+月份(2位) +批次(1位) +流水号(3位)
  例如:佳木斯2012年9月第三批第15个样品 JMS12093015。
  4、抽样单一式四联,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单位、检测单位和任务下达单位。
  五、样品交接
  1、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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