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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印发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0-09-02 15:31
疑似染疫、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家禽。
第十八条 运输禽肉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使用专用容器盛装密闭运输。
专用运载工具应当有明显标志,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运输超过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冷链运输。
第十九条 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屠宰、销售、无害化处理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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