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印发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09-02 15:31
兽医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禽肉产品,不得出场(点)。
  经检疫不合格的禽肉产品,应当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从事禽肉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禽肉产品,应当经检疫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 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消毒剂、 脱毛剂和包装材料。
  禁止对家禽和禽肉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违禁物质。
  禁止屠宰、加工、销售注入其他违禁物质、染疫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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