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印发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09-02 15:31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家禽集中屠宰场(点)核准设置和家禽集中屠宰标志牌核发。
  第十条 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将依法取得的家禽集中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场(点)的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 家禽集中屠宰企业负责人是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家禽屠宰活动和禽肉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家禽集中屠宰证章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家禽集中屠宰证章标志牌。
  第十二条 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建立家禽入场查验登记制度,入场屠宰家禽须持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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