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9-02 15:31
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销对接,提升家禽产业链质量。鼓励和扶持家禽集中屠宰企业延伸产业链,实行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
第七条 各地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居民家禽消费量、家禽产业规模、交通条件、生态环境等因素,科学设置家禽集中屠宰场(点)。
第八条 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