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印发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09-02 1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禽集中屠宰及有关的分割、冷藏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适宜进行集中屠宰的禽类动物。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集中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家禽集中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家禽屠宰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保障家禽屠宰监督管理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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