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8-25 16:25
市区内的餐饮服务、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采购羊定点屠宰厂(场)出品的或有其他合法来源的羊产品,并索取、保存相关证明,做好进货查验记录。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下列羊产品:
(一)未经检疫或检验的;
(二)经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
(三)未能提供有效检疫或检验合格证明的;
(四)存在病死、注水、灌水、掺假等现象的;
(五)其他存在食用安全隐患的。
十一、羊屠宰及其产品流通过程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羊屠宰和羊产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