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实行羊定点屠宰的通告
日期:2020-08-25 16:25
证》。羊产品未经产品品质检验或者经产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经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羊产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自定收费项目或者超出标准收费。
  七、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档案,并实施产品溯源管理。
  八、市区内的农贸市场、肉菜市场、超市、产品专卖店等羊产品经营者应当销售羊定点屠宰厂(场)出品的或有其他合法来源的羊产品并索取、保存相关证明,做好进货查验记录。
  九
4/9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20 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