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8-17 15:55
委派1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由乙方委派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通过。董事会会议作出特别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3、合资公司设监事一名,由丙方委派,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并由股东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或罢免。
4、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甲方负责推荐,并经董事会聘任;合资公司财务负责人由甲方推荐候选人并由董事会聘任,乙方推荐一名会计。根据合资公司相关制度约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参与合资公司财务会签审批流程